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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封面如何填写起讫日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时间: 2024-07-18 14:15:36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我公司财务工作的具体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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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如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

5、数量(或规格)、单价和金额。

(二)购买实物或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始凭证后面应有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及部门经费审批人和经监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所付款项的用途。如是需入库的实物,须有入库验收章;如购置的是固定资产,还须有固定资产报增单。

(三)教职工公出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注明用途等事项,并经有关审批人签名。

(四)银行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支票、信汇单、电汇单、现金交款单和进帐单等,应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合同协议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单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六)已办妥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或刮擦,但可以划正,发现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八)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部门经费审批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盖公章,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九)原始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书写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凡具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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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帐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及编号;

2、经济业务摘要(简明、扼要、准确);

3、科目编号及名称;

4、部门编号及名称;

5、项目编号及名称;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借、贷金额;

8、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收、付款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外(但特殊的要附经调帐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调帐或更正详细说明),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凡是与记帐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记帐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也应将其计算在内,但对于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2、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编号或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费用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并注明费用分摊情况等。

4、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三)记帐凭证应按月自然顺序编号。

(四)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适当合并填制记帐凭证,但不能将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合并填写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五)记帐凭证的改错方法

1、未记帐时发现记帐凭证填制错误的,应即时进行修改更正或取消复核后进行修改更正。

2、当年内发现已记帐的凭证填制错误的,可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来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未错,只是金额有错误的,可将正确数与错误数之间的差额,另填一张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必要时应附由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详细说明。

3、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并附由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的更正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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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帐簿


(一)当天填制的记帐凭证,最迟于次日记帐,并打印出该天的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即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每月终了,还应根据各帐户的银行对帐单及计算机打印出的当月银行存款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总帐和明细帐于年终结帐后定期打印一次,打印出来的帐簿必须连续编号,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填制帐簿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记帐人员、财务负责人等,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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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的传递、会计资料的装订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必须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审核、复核、出纳之间的凭证传递应当天内完成,前台移交后台记帐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两天,学杂费收款收据转入前台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节、假日顺延。寒、暑假时间逢月底进行统一的帐务处理。

(二)每天记帐凭证应连同当天科目汇总表及现金、银行日报表及所附原始凭证,按照标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后装入专用匣内。

(三)当年形成的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保管,归档后应填制会计档案登记表。

(四)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需借阅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或复印,有关人员必须在专设登记薄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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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交接


(一)会计工作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未了的会计事项。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有关内容

(三)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鉴交人员鉴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机构负责人鉴交;财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学校领导人负责鉴交。交接完毕,三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对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