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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不建议你主动辞职?来看看《劳动合同法》这条规定

时间: 2024-07-26 08:45:40


回到职场法律科普环节。

近期后台一位朋友的提问,自己所在的工厂最近因为效益不好,开始裁员了,但裁的都是一些年纪过大的工人,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吗?

我的回答是,得看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工人已经退休,属于退休后返聘人员,那彼此之间的关系就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我目前没找到任何能够支付这类工人补偿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支付标准,建议是寻求当地派出所的帮助,能拿一点补偿就拿一点。

第二种情况,如果工人还没退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工厂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工人必须拿到工厂开具的辞退证明,不要主动填写任何以“个人原因”为由的主动辞职申请表。

为什么不要以“个人原因”为由主动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企业单位与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且提前1个月进行告知。

如果不提前1个月,那么就要再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给足员工可以找下一份工作。

所以,非员工本意的情况下,企业单位要将某人开除,那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方案,属于客观情况,那就是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属于客观情况,属于私人恩怨,那就是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是被公司给辞退的,且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那根据法律规定,就能拿到一笔补偿。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是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这种情况企业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的。

毕竟在企业单位本身没有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员工自己辞职,是员工的个人选择。问题就在于,很多企业单位都会利用这条规定的漏洞,来实现自己的小心思。

比如我之前就碰到一种情况,一个脾气比较暴躁的员工,因为多次和上级领导有矛盾,所以老板为了维护职场的和谐,便想将这名脾气暴躁的员工辞退。

找人过来打听后,发现如果想要以正常的流程将这名员工辞退,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最好的情况,也要出个3万多的经济补偿。

当下老板就不愿意了,谁想无缘无故花这么多钱啊?更何况这名员工走了后,公司还要花钱招到合适的人员,这期间也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于是人事就给老板出了一招,让领导刻意对员工进行刁难,分配不合理的一些工作,然后两人在争吵的过程中,领导来了一句:“能做就做,不能做就辞职走人,公司不养闲人!”

员工也是暴脾气,听到这句话立马就受不了了,当下就去人事那边拿了辞职申请表,以与领导意见不合为由提出了辞职,并要求越快走人越好。当天公司就直接批准了,让明日走人,等员工反应过来自己掉圈套的时候,一切为时已晚。

后面虽然闹到了劳动局,但公司拿着员工自己写的辞职报告,啥事都没有。

所以不管怎样,大家要记住一个道理,只要不是自己想辞职走人,任何情况公司要你主动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都是陷阱。

一切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就像辞退员工的行为,都是耍流氓。


其实职场就是这样,表面看上去,大家都和和气气的,领导同事啥的也都很不错,但只要一涉及利益,立刻就会翻脸不认人。

那么这个时候,懂法的好处就可以体现出来了,至少你知道一些法律规定,别人不敢那么轻易地就将你拿捏。

所以不求你将《劳动合同法》全部都搞懂,只需要懂一些对我们自身有利的条款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