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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结婚证,为他生育两女一儿,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时间: 2024-07-27 14:45:33

最近有网友问:我一九九一年结婚,未领结婚证,两女一儿。现今二十多岁了。我们夫妻感情尚可。请问,我们二十多年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1994年2月1日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是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在这之后的则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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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总的来说,就是没有经过民政局的登记,男女双方办酒结婚生子、共同生活,这在农村地区尤其常见。

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五条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1994年2月1日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但是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如果是之后没有办理登记而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办了结婚登记再过来办离婚;如果不肯去办结婚登记的,之前的关系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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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我国现在只对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成立要件的予以承认,而在之后的,是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像两个人1996年结婚,未领结婚证,孕有儿女,感情尚可,这并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关系,在法律上将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对于同居关系,在没有产生纠纷的时候,没有像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一样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这样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予以支持保护,但如果双方产生纠纷且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会予以受理,并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依照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判处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财产。

像这样的情况,法律上是有给予一定的补救机会的,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男女双方是可以补办结婚证的,但是婚姻效力并不溯及登记前的二十年内的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只有在补办的时候才正式开始,前面的那几十年只能算是同居。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所以,即使他们这二十年来都是像正常夫妻一样,可就因为没有进行登记,所以不被法律所承认,且就算现在补办登记了,也只能从现在开始才算作是法律上的正式婚姻关系。

所以,现在是没有所谓的事实婚姻的说法的,如若没有登记,就要赶紧去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才能给两人的关系予以法定的名分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免得到时候有理都说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