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有效期、失效期
有些药品,因为稳定性较差,在贮存过程中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会出现药效降低、毒性增高的现象。为了保证安全有效用药,许多药品的外包装(或说明书)上一般都标有“有效期”或“失效期”。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表示方法的含义和所指的时间概念并不相同。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期限。由于药品的理化性质和贮存条件的不同,有效期往往长短不,一般为1-5年,没有规定或标明有效期的药品一般按5年计算。大多数药品的有效期都在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如标明有效期为2008年8月,则表示该药品在2008年8月31日前有效。有效期还有另外种表达方式,如“有效期:2年”,表示该药品从生产日期起2年内有效,生产日期可以根据生产批号来判断。
所有正式药品都有一个生产批号,批号般由6~8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生产年份,紧接后两位表示生产月份,最后的2~4位表示生产日期及批次。如批号为980918,表示该药品为1998年9月18日生产;如批号为980918-2,则表示该药品是1998年9月18日第2批生产的。若同时规定有效期为2年,则表示该药品按规定的储存方式可以使用到2000年9月18日。
药品的失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超过安全有效期限、不能继续使用的日期。如某药品标明失效期为2007年7月,则表示该药品可以使用到2007年6月30日从2007年7月1日起失效,不能再使用。
可见,有效期表示的是药品能够使用的最后期限,失效期表示的是药品开始不能使用的起始时间,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具体使用期限却相差1个月。例如,某药品标明有效期为2002年10月,表示该药品可以使用到10月31日;如果标明失效期为2002年10月,则表示该药品只能使用到9月30日。
健康小贴士
有些药品还有负责期或使用期,也称保质期。它表示的是生产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保证药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生产单位负责。负责期既不同于有效期,也不同于失效期。药品过了负责期并不代表该药已经失效或变质,如经检查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仍然可以继续使用。